房主李先生将房子租给王女士父女二人居住,没想到王女士的老父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李先生认为自家房屋因此成了“凶宅”,导致房屋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于是将租客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昨日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心里很别扭
李先生诉称,他与王女士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将一套两居室租赁给被告居住,期限一年。合同到期后,王女士要求短期不定期租赁,双方口头协商达成一致。从2015年10月起,由每季度预付租金改为每月预付,并预付租金至2016年5月。2016年2月6日下午,两居室发生火灾,建筑及室内物品被不同程度烧毁,王女士84岁的老父亲被烧身亡,事后经查起火原因系卧床吸烟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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