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以下四种情况属于酒友应担责的四种例外情形:一是强迫性劝酒。在酒桌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话:“你今儿一定得喝,不喝就甭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或对方已经喝醉仍劝其喝酒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因喝酒引发对方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或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