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讲有失公平。这部分职工由于年龄偏大,体能和反应都不符合继续从事特殊工作的标准,大大影响劳动效率和生产安全。在行业形 势和企业发展状况较好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岗位、内退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出路问题,但在钢铁行业整体面临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减产限产的大背景下,企业 已自顾不暇,这部分职工不仅存在岗位人身安全问题,还有可能面临直接被推向社会的风险。
对此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尽快启动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实现用工同等对待,公平公 正,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标准,让在不同所有制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的年龄、工龄标准一致,以彰显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