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职工也应享受提前退休
虽然人社部部长近日已经表示,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已形成,今年将向社会征求意见,不过这次工会界别也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在保持原有提前退休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该进一步修改办法,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标准。
这次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介绍,1978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 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 休。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享有提前退休权利的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导致目前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广大职工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