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
接下来的几个月,唐问天和于沐椿将在朝阳看守所中度过。2013年11月23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被判处拘役的成年和未成年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记者同时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还有回家的权利。
该《管理办法》第54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管教民警签署意见,经看守所所长审核后,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第57条规定:“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回家证明,并告知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罪犯回家时间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将刑期末期作为回家时间,变相提前释放罪犯。”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雅丽告诉记者,我国《刑法》43条也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由于各个看守所的内部规定有所不同,所以实际操作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对于允许回家的规定,不同的看守所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主要是针对那些对自己的行为有深刻的认识,且在看守所表现良好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