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唇男婴毒杀案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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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崇明法院对被告人彭某、周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彭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以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据悉,2015年2月起,被告人彭某的儿媳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崇明分院的多次例行产前检查中均未检出所怀胎儿可能存有先天缺陷。直至临产前约二周,才陆续在该院及他院的超声检查中查出胎儿可能存在唇裂等问题。被告人彭某等人就此于同年7月6日与该院妇产科进行交涉。
同年7月15日,彭某的儿媳在该院顺利产下一男婴,目测有唇裂等问题。彭某数次至被告人、该院妇产科周某办公室讨说法,称其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该婴儿的治疗费用,要求周某帮助处理该名男婴。
次日下午,在彭某再次要求之下,二被告人决定采取推注氯化钾注射液的方式杀害该男婴。同年7月17日下午,彭某在该院妇产科病房内,使用周某提供的注射器及氯化钾注射液,将氯化钾注射液推注入男婴头顶部,致男婴死亡。
同年7月19日,彭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周某在该医院内被公安人员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6-7年,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4-5年。
两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并分别以彭某具有自首情节、周某系从犯为由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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