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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救援公司无证据证明出车数量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救援公司到底出动了几辆车和几位救援人员、二次施救的费用是否应由被告承担,以及救援公司的收费是否合理上。
“救援公司在起诉书中写明了参与救援的车辆和人员,但根据现场调取的摄像头监控录像显示,事故现场只有吊车1辆,勾机1辆、高低板车1辆、货车5辆、拖车2辆,而且救援人员的数量也无法确定。”王允礼的代理人质疑称,视频中显示的前来救援的车辆,车身明明写着限载2人,“原告说第一次救援来了6个人,还不算司机,请问其他人是怎么来的?”
除了救援车辆数目和人员无法出示证据证明外,王允礼方的代理人还认为二次施救的费用也不应计算在王允礼头上。
原告方称在第一次施救后将事故车运走的途中,车辆残骸从拖车上掉落,于是救援公司又调派了一辆75吨的吊车进行了二次施救,所以,这次施救的费用也要由王允礼承担。对此,王允礼代理人表示完全不认可。
王允礼代理人说,如果车辆因原告固定不牢而摔落,那二次施救的费用不仅不应由被告承担,反之原告还应赔偿给车辆造成这次损失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