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餐馆摔伤获赔2。7万
张女士在餐馆如厕后从楼梯滚落摔伤。事后,张女士起诉餐馆索赔14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密云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2。7万余元。
2014年9月24日,张女士到密云某餐馆用餐。其间,张女士从卫生间出来下楼梯时不慎从楼梯上摔落。经诊断为右腕桡骨骨折,右肘冠状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张女士将餐馆诉至法院索赔。
庭审时,餐馆一方认为张女士摔伤是其自身责任,餐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餐馆楼梯地面湿滑,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张女士缺乏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张女士亦存在过错,故应当减轻餐馆一方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张女士2.7万余元。
餐馆方做为服务大众消费的地方,理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包括各公共设施的安全。张女士麻痹大意,自己摔倒也奈不着别人,吃亏的还是自己。而餐馆因自己过失赔偿一点也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