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2日,肇慶市公安局端州分局發現梁某飛購買他人信息的行為,對其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措施。2017年6月12日,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受理審查起訴該案,經審查,認為梁某飛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各類公民個人信息共17588條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對梁某飛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2009年增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等行為列入打擊范圍。其中,“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証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梁某飛為了幫岳母查出岳父的婚外情對象,通過網絡手段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他人個人隱私的行為,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