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陶某交代,2013年年底,赵某向李某静介绍工程,李某静因无资金投入,向陶某等人高息借款,后来该工程亏损停工,陶某等人于2014年5月至9月,将李某静非法拘禁长达4月之久,并多次找赵某勒索“工程款”未果。陶某等人于9月5日迁怒于李某静,将其左手小指、无名指剪断,并挟持李某静将两根断指送给赵某,威胁赵某赔款。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断指恐吓案”的12名被告进行了判决,主犯陶某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其余11人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两到三年有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