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调查情况及违规事实,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拟对涉事旅行社和导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三)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导游黄艳坤 (黄伟)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导游黄艳坤(黄伟)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