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被扣之后:提行政复议被中止,告监察部被拒立案
朱孝顶介绍说,2015年9月22日检方对陈一超提起公诉后,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甘肃省纪委查封扣押陈一超财物列入其中。
澎湃新闻获取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2011年甘肃省纪委专案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了陈一超多次非法转让头滩子金矿探矿权所得购置的财产,包括:现金2470。87万元;宝马750LI小轿车,三菱帕杰罗V7-3越野车及奥迪Q7越野车各一辆;标有“劳力士”字样的手表一块等等。
陈一超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还在其微博上“晒”出了五张《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罗列了陈一超部分被查扣的财产,其上还盖有甘肃省监察厅公章。
“因为盖有监察厅公章,所以我们认为这些扣押行为是监察厅的行政行为。”
朱孝顶说,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陈一超并没有公职身份,甘肃省监察厅暂扣、封存他财产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今年2月16日,陈一超就此向国家监察部申请行政复议,监察部受理后,于4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决定。
终止决定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四十一条列出了8种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这份终止决定并未列出中止的原因是因为具体哪一种情形。
陈一超对上述中止决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中止决定违法,判令监察部恢复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5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又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认为,纪检监察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朱孝顶对此不解,他认为,监察部做出行政复议中止审理决定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且不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国防外交、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分等行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陈一超案中,甘肃监察厅暂予查封财产的行为,在《行政监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监察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甘肃监察厅做出该行为有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进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朱孝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