捞虾米
10月10日,记者从湄潭县法院获悉,该县一男子因在水库中毒死了两只河虾,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
据介绍,男子姓唐,湄潭县人。5月27日晚,他向陈某等提议,去该县马山镇的水库以投放药物的方式捕捞河虾。得到认可后,他让陈某等人去镇上购买了农药“阿维高氯”。
当晚二人来到水库投放农药。大约半小时,唐某二人毒翻了两只河虾,拿着河虾准备离开时,他们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鉴于唐某在本案中的主导地位,警方决定对其刑事拘留。陈某因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湄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昨天通报说,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唐某违反了水资源保护法规,禁渔期内在天然水域以禁止的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湄潭县法院审理后,鉴于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遂依法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
法院的做法是否小题大做呢?
如果是在以往,毒死两只虾米,还到不了如此法律高度。至多会出现如下情形:其一,因为只毒死了两只虾米,即使有人举报,也不会有执法部门较真;其二,即使有执法部门较真,那也只是教育教育;其三,即使是很较真处罚,也只会是罚点钱款而已。
贵阳有关部门这次却狠狠较真了,直接走了法律程序。有人说,这样的处罚太过严厉,没有造成多大后果,不就是死了两只虾米吗?性质不在于死了几只 虾米,而在于其危害性。如果所有想捕捞鱼虾的人都用如此暴力手段,对于河水的生态就是伤害。所以说他一点儿也不冤枉,在法律上有这样的条文,就应该不折不 扣地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让人们多些对法律威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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