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背景 北京禁倒灌瓶装液化气
2007年5月1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在燃气供应与使用过程中,禁止倒灌瓶装液化石油气;禁止摔、砸、滚动、倒置气瓶;禁止加热气瓶、倾倒瓶内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在安装燃气计量表、阀门、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办公,在燃气设施的专用房间内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漏;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的接地导线,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供用气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