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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严格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得违反。这里规定的“主管机关”,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所谓“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是指违反以上规定进行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是指扰乱社会秩序,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使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无法正常进行,如致使国家机关、单位和团体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致使工厂、企业生产停工的,致使教学和科研停顿的,造成交通瘫痪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