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草案 引热议

论坛出处:西陆网
作者:
时间 :2016-03-11


这条规定是草案三审新增的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基金会“行政支出”的规定,来自2004年6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陈志列举了个例子,如果慈善法颁布实施后,有人登记了个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1个亿,然后在一年内花掉,其中1500万元作为管理成本,剩下的8500万 元改变用途,把原本用来救灾的钱全部买车、买股票、投资。出现这种情况,依据草案,最高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这个违法成本太低,比银行利息还低!”

沸腾的不只陈志列,全国政协委员、新华联集团董事局主席傅军端起来的水也不喝了,“15%,我就从没见过这么高的成本比例。”他挥着手掌,面色通红,“还有这么低的违法成本”。

“对对!”陈志列立马跟上,“我见过最高的是10%!”

“10%也高!”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原本跟身边的委员讨论慈善项目必须公开,听到“10%”赶紧插进来。

他丢下还在等着跟他交谈的邻座,半站着,向秘书小组喊话,“别给我们写简报,今天这意见得专报,专报!让全国人大常委会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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