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吵架赌气卖掉女儿 2万倒卖3万遭人肉

论坛出处:西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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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5-10-29

据保定市曲阳县警方人士介绍,10月14日,该县警方接到河南省项城市闫某报案称,他与妻子凡某吵架后,妻子赌气将亲生女儿卖到曲阳县灵山镇一带,具体地址不详。该局民警经过8天的大量走访调查后,锁定嫌疑人董某、张某,并先后将二人抓获归案。


(网络图)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董某交代,其和凡某是网友关系,2014年中的一天,凡某以2万元的价格把女儿卖给了他。他伙同同村的张某、刘某又以3万元 的价格卖给了刘某明。10月22日,民警在刘某明的岳母家中,将被拐卖的小女孩琳琳安全解救。10月27日,民警将琳琳交给了其父亲。

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刘某明已被刑事拘留,张某因患有疾病取保候审,凡某、刘某正在上网追逃中。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主观方面上,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是以出卖 为目的,即出卖亲生子女以换取一定的钱财;而遗弃罪在主观上虽不排斥将亲生子女换取一定数额的金钱,但重在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放弃、拒绝承担自己的抚养 义务为目的,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犯罪。因而“以出卖出目的”还是“以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为目的”是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的关键区别。只要 行为人是以出卖为目的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而不论其获利多少,都应以拐卖儿童罪来定罪处罚;而如果行为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而是出于放弃、拒绝承担抚养 义务的目的,则应以遗弃罪来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3月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 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拐卖亲生子女与送养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即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 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出卖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 子女的;或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抚养费”、“感 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而倘若行为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观念的影响,私 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抚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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