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炎龙获国家赔偿
昨天下午,高炎龙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到国家赔偿决定书,该院决定向高炎龙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高炎 龙 称,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人身自由赔偿金的25%不满,且法院人员在向他宣读决定书时并未当场向他鞠躬道歉,未支持他要求赔偿经营损失的请求,将继续申 请国家赔偿。
不满法院人员未向其道歉
本报在2015年11月22日报道,高炎龙于1992年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 罪刑拘,称遭刑讯逼供,后被起诉,1996年三门峡中院判其死缓。上诉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 察院,后者又退回给原灵宝县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当年8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至2015年底再无说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 请。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炎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至此,高炎龙的24年冤情得 以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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