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经人介绍,婚后数月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遂提出离婚,并以其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赔偿其精神损失。近日,兰州西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
王某与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短短数月,王某即发现丈夫张某一直患有乙型肝炎,遂主动提出离婚,并以张某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张某虽然同意离婚,但并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予王某精神损失赔偿,故王某于近日向西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婚姻法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新颁布的民法典虽然废除了这条规定,但依然将隐瞒婚前重大疾病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究竟什么样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民法典并未予以明确。办案法官认为,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乙肝是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其实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