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舒某某、叶某某相互斗气,在有一定车流量的高架快速路上,通过反复加减车速、快速变道等方式别车,明知会对彼此车辆及周围车辆安全行驶造成不可控制的严重威胁、对桥上、桥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后果,依然追逐竞驶,放任危险结果发生,造成车损人亡的惨剧,二人故意实施上述行为产生的危害程度与爆炸、放火等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当。
成都高新法院于2022年2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认定被告人舒某某、叶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成都中院于2022年5月5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文明、友善、礼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两名被告人本应相互礼让,却因一次超车变道改变了两个家庭的人生道路。两名被告人不仅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车,反而为泄一时之愤,追逐竞驶、恶意别车,最终酿成人员伤亡及多辆汽车连环追尾的严重事故,他们的行为不仅触犯我国刑法,也有悖法治与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遵纪守法,不开斗气车、野蛮车,做到安全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