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她不但认为航空公司无权和她解除劳动合同,还认为自己应该继续在这家公司上班;同时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标准为28000/月;最后,本次打官司的钱也要求航空公司承担!
看到这里,大家一定忍不住感慨:你身为空姐,本身就属于特殊职业,拿着高工资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需要注意自己的形象,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服务。而如今,你不但在工作期间拍内衣广告,被开除后还要求公司赔钱,;更离谱的是,连打官司的钱都要公司承担!
最终,法院做出了公平的裁判。
首先,法院认为,南方航空公司做出解除空姐劳动合同的决定具有合法性。航空公司内部条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股份客舱部空勤人员违纪违规处分管理规定》的制定程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评价郭某行为的依据。条例中明确表明,“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违反职业道德、干扰公司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媒体或者网络上恶意发布自己或者他人有损公司形象的图片、视频等”的行为,公司有权依法作出处理。
其次,从“航空公司空姐”这一特殊身份而言,南方航空公司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具有较强行业特殊性。公共航空运输涉及不特定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相关法律对此均规定了严格的安全责任,要求航空公司应当尽最大限度保障公共安全。航空公司负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故南方航空公司理应有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规范。但是,郭某作为乘务长,不但不履行工作职,还以身违规,为其他乘务人员做了反面教材。更何况,飞机飞行情况变幻莫测,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要是因为一时的疏忽造成了打错,这可不是简单的开除这一空姐就可以解决的!
在“是否属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上,法院认为,当时尽管飞机出现了延误,但依旧属于“执勤期”;而只有当飞机安全落地,乘机空姐到了适宜居住的地方,比如说酒店,才属于“休息期”。所以,郭某自拍行为所处的时间段根据上述规定分析应属于飞行值勤期内,没有证据显示乘务员当时可以休息。
所以,郭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虽然涉案航班最终没有出现安全问题,但并不代表郭某的行为是可容忍、可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