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姚女士是否和信托公司确认收回数额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证据
4月18日中午,正观新闻记者联系了河南格调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琪,就姚女士这一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杨琪表示,由于目前掌握的证据不充分,无法做出具体的判断,但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姚女士是否和信托公司确认收回数额是57万的信托本金,这是认定不当得利的关键证据,同时,还需要看银保监会的调查结果,综合判断。
至于银行是否有权利作为原告诉姚女士不当得利,杨琪表示,这取决于信托公司是否授权银行办理转款业务及授权金额。“如果信托公司给银行发送的划款指令确实是57万余元的金额,但由于涉事银行系统错误导致划款金额有误,则银行有权向姚女士索要多余的款项,如姚女士拒绝返还,则其行为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