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约定,腾讯公司为QQ飞车游戏提供20万份价值100元的礼包。为顺利签订协议,郑某君在贵阳市火车站附近找人伪造了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以及贵阳南明老干妈风味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老干妈有限责任公司骑缝章各一枚。随后将该营业执照提供给腾讯公司,并在协议上加盖伪造的老干妈公司印章。
曹某、郑某君以需要在合作商品上印制CDKEY开展联合推广为由,要求腾讯公司提供CDKEY,于是腾讯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企业邮箱以及微信点对点共计发送120万个QQ飞车游戏CDKEY给曹某。拿到CDKEY后,曹某通过淘宝、闲鱼等平台予以变卖,查实获利669282元,所得赃款被三被告人用于偿还债务、日常开销。曹某所销售的CDKEY已被兑换442311份QQ飞车游戏礼包,其中包括游戏商城有公开销售价值4313650.8元的409242份游戏礼包。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曹某、刘某利、原审被告人郑某君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分项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复经二审法院审核予以确认。在诈骗案被警方查证后,腾讯公司与老干妈联合发布声明,腾讯公司向老干妈公司致歉。
二审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曹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郑某君、刘某利系从犯。对于曹某和刘某利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游戏兑换码CDKEY价值,因无相关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可以评估,也无市场指导价格进行参考,公诉机关根据游戏道具在游戏商城当时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单价,乘以曹某从腾讯公司收到并予以兑换的CDKEY数量,进行计算并作为指控的犯罪金额。
另外,腾讯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QQ飞车项目道具定价一直保持一致,从未改变。因此,该数据作为本案定罪依据具有合理性。
二审法院另查明,本案无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内部人员违规泄漏、销售CDKEY,并有证人证言证明,腾讯公司员工王某在对CDKEY使用过程进行监管时发现有不正常情况,曾与“李某鹏”(系曹某冒充)联系,“李某鹏”称系CDKEY随老干妈产品进入超市后,超市不正常使用引起的。
另外,腾讯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证实,腾讯公司员工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对QQ飞车手游中兑换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通过CDKEY的配置与发放,以礼包金晶能量为例,礼包兑换需要进行购买,支付对价。说明CDKEY具有价值,需要支付对价后才能购买。
二审法院综上认为,曹某、刘某利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曹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老干妈公司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腾讯公司价值人民币4313650.8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