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认为,人为盗取他人账号并恶意操作,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若造成了严重后果,可能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外,考生通过计算机考研志愿填报信息系统填报志愿,属于电子通信行为,可以将该行为理解为考生将自己选报志愿的电子数据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送达招生部门。所以,擅自修改、增加等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涉嫌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未达情节严重的程度,不能被认定为犯罪,其行为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非法修改,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