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救治流程未结束前,即便双方家属协商一致,医生也不能自作主张变更急救病人。
一方面,如果中途更换病人,医生存在对新患者病情相关信息的茫然,存在救治盲区,且如果医生未接到此派单,是否算是见义勇为的性质。另一方面,医生若救治了危重的一方,另一方无法得到及时救治,一旦导致严重后果,也不符合伦理。
思考三:医生可否视情况急缓,来定急救顺序
于理,笔者理解医生的难处;于情,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当事人难以接受。
今天下午3点,当事人网友“秋秋也是阿秀”发文表示:当时我眼睁睁看着父亲一点点逝去,我知道大家会说,120有它的制度,但在那个当下,让我如何去理解这个制度?
那么,有人提出,医生可否视情况急缓来定急救顺序。院前急救是需要讲规矩的,必须遵守原则,完善程序,特殊情况,不是不可以,但必须要向120指挥中心报备沟通,取得许可。
某三甲医院的急诊科医生认为,自己曾经在120急救中心轮转过,也遇见过类似被临时拦下的情况,甚至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又顺手“捡”了病人的时候。他认为,这种情况下,医生可看轻重缓急,及时向120调度中心汇报请示。
多位医生的观点也表示,就当事人描述的情况,当时急救医生完全可以及时向120中心汇报,客观陈述这方面的矛盾与困难如何解决。当然,在医疗资源吃紧的现在,一方面要考虑到如何解除急救医生的法律问题,安心救治;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危重病人如何得到及时救治,后续,这就需要急救中心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正如当事人网友“秋秋也是阿秀”所说:“在医疗紧张的特殊时期,面对生老病死,我们只能求助医生,我父亲的事情无法挽回,我希望的是更多重症患者,待产妈妈们,可以得到及时救治,也不再有家庭承受这种撕心裂肺的痛。”
思考四:拒借的医生,是否构成犯罪
医生拒借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魏律师认为,应从三个方面来解读。
作为医务人员,其职务有着“救死扶伤”的特征,其自身也具有阻止病患死亡的法律义务,因此,单纯对于拒不出借除颤仪的这一行为,应该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但也应该考虑到当时的客观因素,如果当时除颤仪器正在被其他病患使用或备用,那么,急救人员出借除颤仪器本身就有阻碍。若将因客观环境导致的无法出借而造成的结果归咎于急救人员,明显有悖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