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告单位的角度来看,他们的部分辩护如下: 桥梁的管理单位认为,他们不可能为了防范个人故意实施攀爬等危险行为,而把全市道路桥梁都设置高栏杆。 养护单位认为死者踩的管道是通信单位的,他们无权养护。 个人认为,桥梁管理单位的辩护还是有理有据的。因为不论你的防护栏杆设置得有多高,一心做事的人总是有办法爬上去的。但养护单位的我不太苟同。虽然通信单位和你不属一个部门,但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还是有必要一起协商解决的,而不是直接甩锅!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相关工作人员接受采访时说: 从人情的角度是比较冷漠,但法律是无情的,划出了这么一道红线,人们不能轻易的去越过法律划定的红线。逾越了红线,法律后果就要自负。而不应该说,扩大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来达到为你(错误行为)担责的后果。 此言铿锵有力,掷地有声!最终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没有让小人得逞,可谓大快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