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癌症患者到了晚期的时候实际上就是镇痛,往往人到最终没办法治疗的时候都要经历癌痛。”全国人大代表李杰曾表达过类似观点。据媒体报道,他在列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和马一德代表建议“安乐死”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人的最终尊严应该受到保护”。
马一德当时设想了增加关于安乐死的条文:“经医学界定,无法救治且无法减轻病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实施安乐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利诱、胁迫自然人实施安乐死。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取得安乐死资质的医疗机构予以实施,自然人同意实施安乐死的意思表示可以随时被撤销或者撤回”“任何组织与个人应当依法严格执行安乐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及人格尊严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合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