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担心,醉驾罪取消后会形成权力寻租。朱列玉认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不准缓刑。在全社会已经形成“醉驾入刑”的意识后,若部分人仍知法犯法,则主观方面至少是存在放任的,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所不具备的作用,但治理酒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进行打击。”他认为应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同时,他建议应适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酒后驾驶行为一律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
“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
“刑事犯罪对人的影响是深远而持久的。”朱列玉说,因醉驾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等数十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
他介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然而,从法律角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显然,一些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为解决该问题,朱列玉还配套提出关于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这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有深远的影响,刑罚过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例如,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的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环境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