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有关数据,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已经由2013年的9万多件,发展为2015年的近14万件,进而到2019年的31.9万件。到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为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认为,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击醉驾行为才应该是法律核心目的。
从法理层面来看,朱列玉介绍,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而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根据一定规则控制处罚范围和程度——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驾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其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会的恶性。”
他认为,若事实上客观未造成实际危害、主观无明显恶意的情况,可以通过惩戒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对醉驾情节严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用刑法追责。
“醉驾不是犯罪”系误读
取消醉驾罪之后怎么办?朱列玉提出了多层法律建议,包括: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从重处罚不准缓刑;酒后驾车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并重罚;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
然而,这种分情况、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驾罪的方式被部分公众理解为醉驾不是犯罪,将成为合法的行为。他表示,这无疑是一种误读。
“法律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按照朱列玉深度醉酒后驾车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责的建议,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实际上是提高的。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朱列玉认为,“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了刑罚效果的发挥。”
通常认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深度醉驾。朱列玉介绍,深度醉驾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是危险犯罪,只要客观上具有抽象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他认为,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罚的威慑力,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取消这个罪名,不是说就可以喝酒开车、开车喝酒了。”朱列玉解释,刑法讲究罪行相适应,杀人了判死刑,故意伤害把人打死了,一般考虑判十年以上,这是相适应的体现,如果行政措施、罚款、刑法综合运用得当,同样可以做到让公众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