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刑罚的不匹配
对卖方和买方刑罚规定的明显不匹配,使得刑法对买方的打击力度要弱得多。
对比一目了然。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规定八种加重情节,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第241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了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暴行,单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
相关数据显示,实践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量刑较轻。一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477篇“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相关判决书为样本进行分析的文章指出,从判决情况看,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其他犯罪并罚的案例,一种是与强奸罪并罚,另一种是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但总体而言,数罪并罚的案件并不占主体,绝大部分案件仅判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即便严格贯彻第241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依然和第240条的刑罚不匹配。
因为第240条拐卖妇女罪的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八种加重情节的,比如拐卖过程中强奸,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即使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等数罪并罚,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仍然较大。
比如,行为人收买了一位被拐卖的妇女,实施强暴、非法拘禁,最后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三罪数罪并罚。这三个罪名的基准刑分别是三年以下,三年到十年,三年以下,假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2年,强奸罪判4年,非法拘禁罪判2年。
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并非三个罪名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在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来判,那就是在4年到8年的区间进行量刑,最后完全可以判处5年有期徒刑。
但是,如果在拐卖过程中实施强奸,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因此,即便把第241条数罪并罚条款全部用足,也和拐卖妇女罪加重情节的刑罚相差较大。
换言之,收买妇女、儿童的数罪并罚的规定明显轻于拐卖妇女、儿童加重处罚的规定。
罪名污名化的困惑
有学者指出,用“买卖”来形容该种犯罪行为本身是偷换概念,掩盖了拐卖犯罪的重罪本质,是对暴力侵犯妇女权利行为的粉饰,还暗含着对妇女人格尊严的污辱和否定。
因此主张取消对拐卖妇女罪行的所有有关“买卖”的说法,用“劫持并转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拐卖妇女罪”,用“受让控制妇女罪”替代“收买被拐卖妇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