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没有工作,又丢了身份证和手机,流浪街头数月,4次偷菜场门口的豆制品充饥,客观上达到定罪量刑起点……2月28日,澎湃新闻从浙江省玉环市检察院获悉,秉持“少捕慎诉慎押”和“良法善治”的理念,该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报道,2021年11月9日至21日,张某四次在当地一菜场南门处窃得豆腐皮、豆腐泡、豆腐干、素鸡若干,价值约200元。后被抓获,并以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考虑到盗窃涉案数额较小,当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应该说兼顾了法律和人情,让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可能很多人好奇,为何涉案价值只有200元,张某还是被移送审查呢?事实上,《刑法》定义盗窃罪的量刑依据中,涉案金额只是之一。按照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都可能被处以刑罚。张某四次实施盗窃,客观上无疑对相关的商户造成了利益损害,以“多次盗窃”为由将其移送审查,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