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陈家诺的职位由信息管理中心总监降级为普通员工,办公地点从办公室调整到8楼楼梯大厅的前台位置,虽陈家诺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因此,公司对陈家诺进行的岗位调整违反了法律规定。陈家诺向公司邮寄《关于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律师函》,该行为应视为其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系因陈家诺以上述理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陈家诺正常上班至2019年6月17日。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对陈家诺存在违法调岗的事实,陈家诺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一审判决,公司调岗行为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家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
公司不服,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