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本案中,若第三者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小女儿系谢某的亲生女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主张抚养费的诉求理应获得法律的支持,谢某依法应向其支付抚养费,若其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若有特殊情况的还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