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有媒体报道说,一段在河南周口太昊陵景区发生的一男子用鞋猛抽秦桧等人雕像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后,景区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这是近日发生的事,工作人员现场已制止该行为。据报道,当时“多位游客正在排队依次拍打秦桧,唯有一小伙脱鞋抽打”,“景区不提倡视频中小伙的行为,未来也会加强管理”。
细究起来,这个用鞋底抽打雕像男子的行为,实际上也只是出格而已。据说这个景区设立这些雕像的目的,本就是“让游客拍打小人,表达憎恶”。只不过这个用鞋底抽打雕像的男子或是入戏太深,或是聪明于常人——怕用手击打雕像伤手,采取了更加剧烈的行为方式。如果“表达憎恶”可以用“拍打”雕像的行为来表示,那么,因“憎恶”程度不同,用鞋底抽打雕像也不过是行为人内心情感的一个外显。可以肯定的是,用鞋底抽打雕像所能对应的“憎恶”程度,不会是最高程度的“憎恶”。由此,基于同样的逻辑,用刀子划雕像、用锤子砸雕像(或至“碎尸万段”),也都是表达不同程度“憎恶”的方式,也都有表达方式的正当性依据。
就此而言,上述用鞋底抽打雕像男子的行为,也不过是用稍许极端的方式,让人们领悟了以“拍打小人,表达憎恶”方式的谬误性。这种谬误性,就如同小孩子的头在不经意间磕到了桌子时,其监护人以拍打桌子的举动来安慰因疼痛而哭闹的孩子一样,既以击打桌子的行为掩盖了孩子磕头与其行为之间的真实因果联系,也用可以暂时舒缓孩子痛感心理的“报复”性行为扭曲了孩子的认知。当然,这样谬误性之所以为常人所不存,就是因为在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起相对稳定联系是最基础的认知能力,磕头拍桌子的举动,对已具备基本认知能力的幼儿园阶段的孩子来讲,即失去了安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