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连长是团党委管的非现役干部,按规定,团党委有权处理这个干部,不需要向师党委汇报。手续上很简单,由团政治处的组织股、干部股分别发文开除这个连长的党籍、行政撤职,保卫股将案卷移送甘南县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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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甘南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到团里抓人时,犯罪嫌疑人才知道是啥子事。这个犯罪嫌疑人自知罪责难逃,审判时老老实实交待了他所犯下的罪行,既没辩解,也没有上诉,后来甘南县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这个案子办得神不知鬼不觉,全团的知青、职工家属谁也不知道,对被害女知青的名誉没有造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