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籍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可能损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通过。
中国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在领海内划定并公布特定水域,暂停外国籍船舶的无害通过。
外国籍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上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其中规定,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
这次的修订草案规定:
——外国籍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港口,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