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迫不及待地借辱母杀人案制造动乱?是这些人

新闻出处:
作者:
2017-04-10 11:34:23

3、爱国网友:质疑《判决书》中的某些细节

某爱国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

【判决书很有意思,感觉故意轻描淡写,模糊事实:

第一,那个被同事的家属,仅仅是把裤子脱掉露出下体,难道他仅仅是个露阴癖吗?他露出下体要干什么?有没有干些什么?判决书没有提及。

第二,感觉被告人请了个无能的律师,判决书里面基本上没有体现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三,根据判决书,讨债的人都很文明啊,简直是文明讨债的典范。

第四,判决书没有说,他们已经被凌辱了很长时间,心理上应该发生了很大变化,恐怕接近崩溃的极限。

第五,刺杀发生在警察来了又走了之后,这说明于环已经心理崩溃。警察的离开,与他的极端行为之间,应该有一定关系。连警察都不管了,他们除了走极端,还有什么办法?】

4、网友评论:结束不法侵害只能靠自救,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网民评论:

【第一,本案的不法侵害包括非法拘禁、侮辱猥亵、殴打,在警察离开后,结束不法侵害只能靠自救。第二,即使侮辱猥亵在警察来后暂时结束,但在警察离开、时至夜里、涉黑人员喝过酒的背景下,侮辱猥亵伤害完全可能继续甚至升级。

第三,于欢要随警察离开现场被阻拦,说明凭其赤手空拳无法逃离现场。第四,顺手持刀的目的很明确,警告对方不要过来,欲带其母离开现场,结束不法侵害,至此都属于消极防卫。

第五,据于欢供求和证人证言,对方三人不听警告,靠过来殴打于欢,于欢攮伤三人。这里是本案定性的关键,判决书对具体情节语焉不详,应分情况定性:1.如对方围而不打,攮伤三人属于防卫过当,因为非法拘禁在继续;2.如以轻微暴力阻拦,介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3.如以较重暴力阻拦,属于正当防卫。

第六,在防卫问题的判断上主要考虑三点:1.是否存在不法侵害,前面已作分析;2.手段是否过限,据报道这是一把普通水果刀,判决书将其表述为尖刀不准确,考虑到十一涉黑人员对一人的力量对此,持水果刀自卫以逃离现场,手段不过限;3.结果是否过限,这个问题最难判断,根据十一比一的力量对此,考虑到当时环境造成的于欢内心的极度恐惧和愤怒,尤其是警察来了又走,要他在攮人时精确把握打击部位和力度实属强人所难,因此对结果限度的把握应当从宽。

经典图片

每日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