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迫不及待地借辱母杀人案制造动乱?是这些人
导读:“辱母杀人案发生后”有些人迫不及待的希望把此案扩大化,希望借助此案搞出事情来,这些人都是谁?
借助辱母杀人案制造动乱
一、实现“法指挥枪”——“公知”法律党控制“第二武装”
1.制造出“不管警察做什么、怎么做都错”的司法陷阱连环套
“辱母杀人案”被“公知”法律党们操纵的舆论未审即判定性为“杀了人的罪犯无罪,抓杀人犯的警察有罪”:
——“杀了人的罪犯无罪”:“于欢无罪!制止犯罪!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血性男儿!”(易中天)、“于欢构成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陈兴良)、“护母心切、拔刀自卫,是一个好男儿所当为”(张千帆)、“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于欢在公力救济不作为,在众寡悬殊的情形下,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才能摆脱极端侮辱,采取激愤杀人的方式,行为适当,不构成犯罪”(斯伟江)……
——“抓杀人犯的警察有罪”:“放任不管”、“完全不作为”、“警察对违法行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渎职行为显然也是引发悲剧的一个原因”、“渎职罪”、“正式系统在保护公众安全方面几乎彻底失效,才导致爆料成为了我们这个社会保卫自身的最后一根稻草”、“如果身处正式系统的民警能够在两次执法过程中能够真正履职,整个事件或许会是另外一个走向”、“接警警察的渎职不作为,是这个事件发酵的关键点,是整个悲剧的转折点”……
闹了半天,敢情天下本无事,警察自扰之:高利贷黑社会横行是警察的责任,杀人犯杀人是警察的责任,一切罪恶都是警察造成的;罪犯不坏警察才坏;罪犯不可恨警察才可恨……
“公知”法律党们就这样精心制造了个司法陷阱连环套——不管警察做什么、怎么做都错:
——如果警察要避免“不作为”的渎职罪,那就得犯“没有充分根据就抓人”的渎职罪——在没有亲眼目击任何非法举动的情况下,不管三七二十一仅仅根据报警电话和当事人于欢的单方面陈述到场就抓人;
——如果警察要避免“没有充分根据就抓人”的渎职罪,那就得犯“不作为”的渎职罪——在没有亲眼目击任何非法举动的情况下,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仅仅根据报警电话和当事人于欢的单方面陈述到场就抓人,而是向各方进一步调查了解情况,在了解情况之际发生凶杀。
——如果警察干预高利贷利用黑社会逼债的倒行逆施,那就有罪——“法无禁止皆可行”、“高利贷合法化”、“市场自发调节”、“公权力退出”、“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打黑就是黑打”、“文革复辟”、“百分之百打到民企头上”、“借打黑迫害民营企业家”、“证据不足乱抓人”、“滥用公权”、“干扰民营经济正常运转”、“破坏金融改革”……
——如果警察不干预高利贷利用黑社会逼债的倒行逆施,那照样有罪——“不作为”、“渎职”、“警匪关系昭然若揭”、“司法不正当”、“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