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他们会让客人先将人民币汇入其掌握的“壳公司”账户,然后再利用自己控制的账户将钱转入个人账户。除了自己“接单”以外,还会有不能进行公转私业务的“同行”介绍生意,通常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支付“同行”1‰左右的手续费,其中,“同行”会留下0.3‰,并付给郑某0.7‰。此案涉案金额达9.5亿元人民币,数目惊人。
另有一些借“假贸易”和“壳公司”做伪装的地下钱庄手法更简单粗暴。2016年4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判决书中,详细记录了这类手法。此类犯罪通常以团伙作案为多数,不法分子先通过集体在不同银行开立诸多账户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群”,再注册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因此掌握一批“公司账户群”,通过这些账户群汇集需要美元的客户汇入的人民币。这样还不够,不法分子还会另外设立一批贸易“壳公司”并且用这些公司的账户群向银行购买美元,最后将所购买的美元转卖给客户。
更为惊人的是,团伙作案起初仅有个位数成员,但随着交易量的增大,这些成员会发展身边的朋友入伙,同时还会在“壳公司”账户交易过于频繁的情况下,发展新的贸易公司入伙,雪球越滚越大。上述案件就累计非法买卖外汇2.12亿美元。
手法四:无处不在的“黄牛”
用现金直接进行外币兑换的地下钱庄,由于现金携带不便等原因,越来越不被犯罪分子所采用,但并非绝迹,而是在一些特殊行业中“隐秘”地存在着。
2016年9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个案例披露,一香港收鱼档和海南籍或广东茂名籍渔船进行鱼货结算时,由于无法用港元直接结算,不法分子便趁机作为中间人“帮助”结算,每当有货款需要兑换时,不法分子便会上门去取,然后拿着交易款去到渔船附近的地下钱庄进行兑换,此案的钱庄地点在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某商行内,有时也会在广场附近路边停靠的车内进行汇兑,每月总计兑换量在100万元左右,获利在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之间。
此类非法买卖外汇案件,涉案金额相比前几类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有相对固定的交易时间和场所,因而公安机关也比较容易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