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方面从附约中取得的新权益主要是:第八款,“中国政府允南满洲铁路所需各项材料,应豁免一切税捐厘金”;第十款,即森林砍伐权,“中国政府允许设一中日木植公司,在鸭绿江右岸地方采伐木植,至该地段广狭年限多寡暨公司如何设立并一切合办章程,应另订详细合同”。日本原十一条方案中的第五条、第七条,经过中方的努力,做了修正:
第五条是开埠通商问题,日俄军队撤离东北后,东北16处地方由“中国自行开埠通商”;第七条即非法修筑的铁路继续经营问题,体现在附约第六款中,“中国政府允将由安东县至奉天省城所筑造之行军铁路,仍由日本国政府接续经管,改为转运各国工商货物。自此路改良竣工之日起,以十五年为期,即至光绪四十九年止,届期彼此公请一他国公估人,按该路建制各物件估价售与中国。未售以前,准由中国政府运送兵丁饷械,可按东省铁路章程办理”。(28)
对中国代表提出的要求,日本方面也不得不部分接受。如附约第三款,恢复行使中国主权问题,“日本军队撤毕,则中国政府可得在各该地方酌派军队以维护地方治安。日本军队未撤退地方,倘有土匪扰害闾阎,中国地方官亦得以派相当兵队前往剿捕,但不得进距日本驻兵界限二十华里以内”;第四款,退还占有中国公私产业问题,“日本国政府允因军务上所必需,曾经在满洲地方占领或占用之中国公私各产业,在撤兵时悉还中国官民接受其属,无需备用者,即在撤兵以前亦可交还”;对于中国要求日本撤退护路兵的要求,日本百般狡辩,提出前提条件,附约第二款“如俄国允将护路兵撤退,或中俄两国另有商订妥善办法,日本政府允即一律照办……”(29)
实际上是不撤退其护路兵,这就为其将一部分军队留在东北找到了合法的依据。总之,中日关于东三省的谈判斗争是相当激烈的,以袁世凯为首的中国代表为恢复行使我国在东北的主权,抵制日本的进一步掠夺做出了一定努力。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在日本以战胜国和“示恩”于中国的姿态与中国谈判的前提下,虽然中国代表竭尽全力,但仅通过外交谈判不可能完全制止日本对中国进一步掠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