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嵘(公知,宪政学者):【1、这不是正常的讨债,是有组织的犯罪行为;2、死者和伤者正在进行限制他人自由和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3、警察没有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犯罪,这种不作为属于渎职;4、于欢为使其母亲不受非法侵害,在警察不作为的前提下奋起反抗,属于防卫;5、于欢只针对那些直接对他母子实施暴力的犯罪分子。】
4、公知:中小企业融资难
张鸣(公知,宪政学者)::【山东冠县辱母杀人案,背后反映的,当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个问题,都喊了多少年了,居然愈演愈烈,真不可以思议。 】
5、公知:“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
易中天(公知)《血性男儿哪有罪?刺死辱母者既是正当防卫,更是见义勇为!》:
【一、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二、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
6、死磕派律师:我做无罪辩护
徐昕(死磕派律师):如果我是辩护人,我将为刺死辱母者做无罪辩护。
斯伟江(死磕派律师):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恐怕是不存在争议的。要讨论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时的情形是,于欢这一方,已经报警,警察也已经来过,但警察对违法行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渎职行为,显然也是引发本案悲剧的一个原因,因此,当时执法的警察构成渎职,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于欢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