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例,涉案者用的就是这一典型手法:庞某利用在境内和境外银行分别开设账户的方式进行非法兑换美元和港元,并从中收取万分之五至千分之一的手续费。
从2013年开始,庞某先后在兴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以不同名义开立账户。当有客户找他兑换外币时,只要按约定将人民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内账户,他便会通知境外同伙将外币汇入客户的境外账户中。如果客户想用外币兑换人民币,则需要将外币汇入庞某指定的境外账户中,然后庞某会将人民币汇入客户的境内账户中。仅两年多的时间里,庞某和其同伙卢某二人就非法买卖外汇金额近1.9亿元。
像这样的手法从表面上看,境内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境外的外币也没有入境,但实际交易已完成。这种“对敲型”地下钱庄,资金在境内外实行单向循环,没有发生物理流动,通常以对账的形式来实现“两地平衡”。对敲型手法主要用于将境内的非法所得如走私、贪污等款项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以及在跨境贸易中通(12.4, -0.01, -0.08%)过地下钱庄逃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年5月判决了两起对敲型地下钱庄案件,被告人庞某和崔某以各自住处为窝点,利用其本人和亲属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开立账户,并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兑换港元。庞某的客户陆某于2011年通过该地下钱庄将走私的2000万元人民币款项转移至香港,他先将款项拆分成20万元至70万元不等的数目,然后分别汇入庞某控制的各个账户内,之后庞某将港元汇入陆某的香港账户中。
此案中另一名被告人崔某的客户卓某则是出于贸易需求,其在深圳经商时到香港进货需要用港元支付货款。2013年,卓某将140万元人民币汇入崔某交通银行(18.53, 0.00, 0.00%)账户内,后崔某将港元汇入卓某在香港指定的账户中。
手法二:以家庭为单位“里应外合”
境内外协同作案的手法常常是在境内银行开立数百个账户,然后通过境外的ATM机取出外汇。这些案例中,有些是以家庭为单位作案,包括夫妻二人联手,有些是一家三口,还有以回报率为诱饵怂恿亲朋好友一起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