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其中规定,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点击查看详情)。
这次的修订草案规定:
日本海上自卫队苍龙级潜艇
——外国籍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应当在海面航行,悬挂船旗国国旗,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港口,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日本海上自卫队苍龙级潜艇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行使紧追权:
(一)违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航行或者停泊的;(二)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作业的;(三)严重妨碍或者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四)非法向海域排放污染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的;(五)核动力船舶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未依法持有相应证书、文书的;(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七)被禁止离港的船舶擅自离港的;(八)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