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杀人案为何适用死刑 法学界呼吁刀下留人
核心:贾敬龙杀人案是否应该适用死刑——这一刑法规定的极刑?他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是否应该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贾敬龙杀人案为何适用死刑
近日,河北村民贾敬龙用射钉枪射杀强拆婚房村官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相比较,因贪污受贿严重的白恩培,判决的却是死缓,引起了舆论关注。
故事发生在2015年。河北石家庄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贾敬龙精心装修的婚房,在婚礼前不到20天,被当地村委会“强行拆除”,他对该村村长兼书记何建华产生怨恨,寻机报仇。2015年,他用一把改装的射钉枪朝何建华后脑开枪,将其杀害。
贾敬龙案经过了一审二审,他都被判为死刑,而且目前他的死刑判决已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死刑判决随时会被执行。无论如何,哪怕涉及到强拆的因素,贾敬龙使用射钉枪,杀害村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这次讨论并不是关于贾敬龙是否有罪,而是是否应该适用死刑——这一刑法规定的极刑?他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罪行极其严重”的死刑标准?是否应该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被害人对于凶案的发生有没有明显过错?这是否体现在量刑过程中?
既然,公众对此案的死刑质疑那么大,那就希望最高法积极行使释明权,通过对此案的释明,向公众明晰宣传中国的死刑政策。
当地已明确表示,此案不属于“强拆”,但就像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所说的,“村委会强制拆迁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拆迁”。哪怕与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协议,这种民事协议也不允许任何一方通过私力强制执行合同,人身强制尤其不能允许。“一个违法的私力强制引发了一个恶性的私力复仇,这是整个故事的要点。”
1999年最高法的《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而且,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等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明确,中国的死刑政策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