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仲裁庭罔顾中菲之间存在海域划界的事实,曲解《公约》第298条规定,越权管辖与海域划界有关的事项
中菲之间存在着海域划界地理状况以及海洋权利主张重叠的情形。菲律宾相关诉求所涉9个南海岛礁距离菲律宾群岛海岸均不足400海里。中国历来将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分别作为整体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菲律宾则依据其海岸主张上述权利,两国显然存在海域划界问题。任何确定海洋地物的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行为都必然会影响到中菲两国今后的海域划界。
菲律宾提出的有关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的诉求,都构成中菲海域划界问题的一部分。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298条作出声明,明确将“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排除适用包括仲裁在内的强制程序。
《公约》第298条所称“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争端”包括但不限于“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仲裁庭却将这一规定狭义地解释为“划定海洋边界本身的争端”,企图割裂岛礁地位及其海洋权利与海域划界之间的客观联系,不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也有悖《公约》第298条旨在限制强制程序适用的立法原意。
仲裁庭曲解《公约》规定
四、仲裁庭否定中菲两国存在通过谈判解决相关争端的协议,曲解《公约》第281条规定,错误行使管辖权
仲裁庭行使管辖必须符合《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前提条件。该条规定,如争端各方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各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中国一直呼吁菲律宾进行双边会谈
《公约》第281条仅提及“协议”一词,没有对其形式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有关按条约文字通常含义解释的规定,该条中的“协议”是指意思表示一致或合意,强调合意行为本身,而非体现这种合意的形式或载体。
一系列中菲双边文件和中菲均参加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确认了双方通过谈判解决有关南海争端的共识,构成《公约》第281条规定的“协议”,并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
仲裁庭以中菲之间的双边文件和《宣言》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为由,认定中菲之间没有关于争端解决方式的“协议”,这是对“协议”含义的曲解,忽视了合意行为本身即可构成“协议”,有悖《公约》相关条款的通常含义和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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