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打虎”失败,几个月后,金圆券就成为废纸,反倒成了政府攫取老百姓财富的手段。“经过币值改革,把老百姓的金银、外币都换了金圆券,瞬时间兑换了金圆券的老百姓变得一无所有。这样一来,蒋介石连普通老百姓、知识分子的支持也失去了。”
1949年初﹐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治、军事、经济出现全面崩溃,为形势所迫,蒋介石不得不在1月21日宣布“引退”。
民国反腐启示录
“中华民国”建立的反贪机制最终往往都流于形式,甚至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有关职能部门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腐化是缺乏有效的政治制度化的一种表征,它导致公职官员没有自律感,缺乏操守,妄取分外之利,不尽职内之责。对一个政权的统治造成毁灭性灾难的因素中,贪污腐败是最根本性的、最致命的一种因素。
邱涛分析道:“而民国时期的贪污腐败之严重,存在很多原因:第一个原因是我们的传统政治模式确实存在着这样一种传统,导致他们使用金钱作为润滑剂;第二是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转型时期,外敌入侵情况下,导致中国社会不稳,新旧政权频繁更迭,旧的和新的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权力,主要依靠武力和金钱两种手段;第三是中国当时的制度原因,民国时期是从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到民主共和制的转型期,旧制度留存,新制度要确立,必然会给贪腐留有很多空档;第四是民国时期的法律、政治制度似乎在逐步完善,但是在制度和执行之间存在差距,也就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第五是对反贪腐而言,并不是一个很好的社会形态,且如果政治或者说行政权力对此干预过多,会造成很多问题。”
邱涛认为:“无论是北洋政府,还是国民党政权,对中国传统中反贪腐的思想因素及监察和惩戒制度多有借鉴,但是,他们吸收更多的,却是贪污、索贿受贿、操控图利的手段。‘中华民国’的消亡,可以说,除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北洋军阀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消亡,其深层、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政治、吏治的腐败及官僚体系的贪污腐化。”
从众多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华民国”根本大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中,在反贪精神方面都是很明确的。无论是《鄂州约法》《临时约法》,还是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天坛宪草”,蒋介石统治时期的“五五宪草”、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皆是如此。“中华民国”时期的各个政权,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一度也十分注重加强反贪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