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3年,“中华民国”国会成立后即开始制定宪法,并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依照“天坛宪草”规定,“中华民国”实行议会政治、三权分立。但由于试图通过国会和内阁限制大总统的权力,遭到袁世凯的反对,他决定直接干预宪法起草工作。
最终于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变形成为:实行总统独全制,取消内阁制,设国务卿和参议院协助总统处理政务,并取消三权分立制。这样,就从根本大法上破坏了宪政精神和反对贪污腐败的精神。
大发“国难财”
1942年,国民政府争取到了美国的5亿美元贷款,而孔祥熙借负责这些事务之机,带头大肆贪污,上行下效,酿成了轰动一时的‘美金公债案’。 “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般把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建立,至1947年“中华民国”最后一部宪法实施前这一段时期,称为“训政”时期。
这一时期的中华大地战争不断,先是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然后爆发了抗日战争,1945年日本投降后,国共两党再次内战。频繁的战争导致中国政权不稳、经济受到严重损害,老百姓持续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北伐统一后,国民党内部各方势力的争夺又趋激烈。
蒋介石为夺取中央领导权,削弱其他各派势力,以实现孙中山的“建国大纲”为幌子,提出了“统一军政”“实施训政”的口号。先颁布了1928年刑法典,该法典以《暂行新刑律》及之前各刑法草案为基础,参酌损益,愈加完备,但由于成立颇为仓促,条文过于繁复,实行效果不佳。随后颁布了1935年刑法典,该法典较之1928年刑法典对于反贪腐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中国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这时,全国各社会阶层和团体强烈要求国民党当局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开放民主,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全民族共议拯救国难之道。
但是在抗战时期,尤其是中后期,由于战局趋于平稳,在大后方,国民党专制独裁统治得以随之日趋加强,国民政府各级官吏遂得以利用其手中职权,弄权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