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央反贪机构中,监察机构是平政院和肃政厅,北洋政府在1914年先后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肃政厅处务规则》《纠弹法》《行政诉讼法》《诉愿法》等一系列法令法规,确保监察反贪机构的建设和职权的行使。
审计机构为1914年成立的审计院,负责审计国家的岁出、岁入和一切财政规程。惩戒机构为平政院以及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等。
国民政府时期,制度建设尚称完备。有各时期的《国民政府组织法》《国民政府监察院组织法》等组织机构法规,有多次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和《惩治贪污条例》等刑事、行政法规,对反贪腐作出法律上的量度。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华民国’短短的38年时间里,反贪的成效,并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制度的愈加完备而逐步加强,反而是日趋削弱的。反贪制度建设在整个‘中华民国’时期有一个‘强力建设——趋于完备——作用日渐减弱——名存实亡’的衍生过程。在北洋政府、国民政府的自身发展中,也有这样一个过程,中间会稍有振作,但最终陷落。反贪制度的执行力度,也是由强变弱。”邱涛说。
种种事例说明,“中华民国”各时期的政府并不是不反贪,但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他们建立的反贪机制最终往往都流于形式,甚至被统治者自己破坏,有关职能部门不敢打“老虎”,只敢抓“鱼虾”。
“从民国的反贪历史可以看出,近现代社会,当一个国家处于变革时期、介于传统与现代之间,其中的腐化现象,比该国在其他时期中的腐化现象,更为普遍,腐化的程度则与社会和经济的迅速现代化有关。通常,腐化现象在现代化进程的最激烈阶段,往往会最广泛地蔓延于整个官场。而一个政权的吏治清明与否,关系到政权的生死存亡,当反贪机制和举措无法从根本上消除贪污腐败,甚至不能对贪污腐败加以有效地遏制时,必然会导致吏治的崩溃和政权的瓦解。”邱涛总结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