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连发八问:啥样的贪官判死刑立即执行?

新闻出处:
作者:
2016-04-19 15:29:24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在29日全国人大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了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应当强调的是,这种措施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的措施。

终身监禁在西方多针对暴力犯罪

而在多数西方国家,终身监禁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往往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在废除死刑的国家,则为最重刑罚。

美国相较于其他发达的西方国家,终身监禁的适用较为广泛。在美国终身监禁适用的犯罪不仅有谋杀罪,还涉及毒品犯罪;适用的对象不仅是成年人,也可以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适用的方式不仅有可以假释的终身监禁,还有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

美国约有33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以及联邦采用没有假释的终身监禁。2005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洛普诉西蒙斯(Roperv.Simmons)一案中做出裁决,认为对犯罪时年龄不足18岁者执行死刑属于违宪行为,因此决定取消对这类犯人的死刑。

但是,由此以后,作为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的替代,美国开始大范围对未成年罪犯适用不可假释的终身监禁。目前,美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对未成年人实行不可变更的永无假释机会的终身监禁的国家。

在德国,终身监禁被称为终身自由刑,在1949年5月23日德国通过《联邦基本法》第102条废除死刑后,终身自由刑就一直以来成为德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种。

起初,终身自由刑是不可变更的,直至1981年12月8日德国通过第20部刑法修正案,终身自由刑才成为德国今天的可以变更的能够假释的终身监禁。该修正案第57 条规定:终身自由刑者15年后可以假释。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由此,刑法修正案(九)所增加的终身监禁措施,或可弥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落差,同时或可推动减少死刑和死刑的废除。

经典图片

每日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