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期徒刑,为何还要终身监禁?
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对处罚贪污罪增加一款规定: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长江新闻记者邵克
无期徒刑在中国并非“终身监禁”
无期徒刑在英美法系国家多称为“life imprisonment”,常被译为终身监禁。按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等刑罚种类划分,又常常被称为终身自由刑。
在中国,无期徒刑虽然为名义上的终身自由刑,但由于减刑假释等制度的设计,往往并不存在自然生命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
根据刑法规定,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中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终身自由刑源于《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朝颁布《大清新刑律》,终身自由刑作为一个正式的刑种,登上历史舞台,称之为“无期徒刑”。
《大清新刑律》规定的刑罚种类从重到轻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褫夺公权、没收。在《大清新刑律》中,死刑只适用于20多个罪名,无期徒刑是其中一种主刑。
《大清新刑律》同时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十年后,由监督官申达法部,得许假释出狱。无期徒刑在中国的产生是一个舶来品的过程,其是由日本传入的。
可以说,由于对假释制度的吸纳,中国的无期徒刑从产生之初就包含有浓重的教育性功能,并非是真正意上的“终身监禁”。